肃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肃南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保证干部职工正确履行职责,推动机构编制工作规范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对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监督监察室分管领导,各科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规章制度、职责权限和办事程序办理业务事项导致过错发生,以及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基层群众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责任划分
责任追究分为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签发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不依照法规政策办事,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承办人或科(局)负责人不按程序要求报请审核、批准,直接办理或越权办理职责以外事项的,承办人或科(局)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科(局)负责人审核不细,分管领导把关不严,造成错误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科(局)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5.分管领导或科(局)负责人违反法规政策或不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直接授意承办人办理业务导致过错发生的,分管领导或科(局)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负间接责任;
6.承办人因主观原因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7.承办人或科(局)负责人办理正常业务事项或来人咨询有关问题时,发生拒绝、推诿、拖延等现象的,承办人或科(局)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8.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提出或咨询的问题处理不当、不负责任,造成办事人上访或严重损害机关形象的,首问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三、过错追究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业务事项发生过错以及首问职责履行不当、限时办理事项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失误大小和造成负面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谈话诫勉、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处理;过错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