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编委领导

主   任: 陆思东
副主任: 白勇  刘永君  黄敬林  
委   员: 安维辰  索成武  
王秀芸  宋自瑞  

编办领导

主   任: 索成武
副主任: 蔺杰  安新辉  

机构职能

组织机构

重点专题

肃南县食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0-23 】 【选择字号:

 

                   肃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3〕127号),重新组建肃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科级建制,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履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县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强制检验等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整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5. 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食品药品执法力量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形成责权统一、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整体联动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体系。

   (四)加强的职责。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  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乡镇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食品(含餐饮食品、流通食品、生产食品、保健食品、酒类食品、清真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二)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监测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四)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发布质量公告。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七)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八)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督查、安全、保密、信访、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二)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股。

   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系统内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稽查工作,协调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负责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拟订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检查行动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指导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收集汇总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信息发布和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系统内干部职工培训和纪检监察工作;承担机关党建、精神文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管股。

    承担全县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落实食品技术标准;负责食品监督抽验,下达检验计划,并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

   (四)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股。

    承担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和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监督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技术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下达检验计划,并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

   (五)行政许可股。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及产品的注册;综合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勘查、论证、审批、认证等相关工作;负责注册、许可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注册、许可工作制度。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 1 名(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2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工勤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农牧委、县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牧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县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畜(禽)产品、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和农业、畜牧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应当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的发展规划、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六)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资格,核发清真食品标志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八)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城建监察大队)的有关职责分工。城管部门负责做好食品摊贩规划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事务,综合协调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务以及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督察考核、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等工作。协调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落实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一票否决”的责任。

   (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县编委另行发文。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