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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制度的思考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0-23 】 【选择字号: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编委办主任  索成武 

最近几年,中央相继颁布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这些规定和政策的实施,较好地推进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有效地防止了机构编制违规违纪为的发生。近年来,我县一直开展对机构编制的检查监督工作,并不断增强机构编制的检查监督力度,在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件处理和如何对其预防和引导等方面做了很多积极的探索,并有效的减少了机构编制违纪案件的发生,同时使机构编制管理的许多方面得到了规范,但是,怎样才能做到预防和惩治并举,并把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件在萌芽状态下即有效的遏制,最大化防止机构编制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是我们一直研究和思考的问题。结合机构编制工作和日常调研,现提出新时期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件的预防和改善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机构编制法规法纪的宣传和培训,不断增强机构编制法制意识

现在,我国现行的机构编制的管理范畴规定和内容的透明度还不够高,大部分人们群众对其不甚了解,甚至有的领导干部对于机构编制法规的认识也很不全面。因此,要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学习宣传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努力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效果,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加大宣传力度。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宣传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宣传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规定,扩大“12310”举报电话的社会知晓度,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部门和各级各部门的法规意识,要牢固树立以机构编制法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使各级各部门的行为要严格控制在机构编制法规的范围内,从而用“法治”代替“人治”,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形成良好的预防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氛围,实现依法治编制的目标。

(二)加大培训力度。机构编制部门要制定分层次、有步骤的培训计划,以各乡镇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机构编制工作的同志为重点开展的培训。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密切配合组织部门将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纳入县委党校和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内容。不断扩大教育培训的覆盖面,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的机构编制意识,为机构编制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创新教育方法。要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开展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同时还要利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深入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增强全县领导干部遵守机构编制纪律的自律、自警意识。在抓好经常性教育的基础上,针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易发群体、高发区域和关键时期,特别是在党委政府换届、机构改革以及主要领导干部职务调整期间,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提醒、诫勉谈话等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教育。

二、强化法规和制度建设,为预防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保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多年来,中央和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逐步形成了十多项管理制度,为开展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在管理中的错误,才能有效地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重点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一)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在中央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和法律规定中,明确了超限额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和加挂牌子、违规增加编制、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没有严格执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造成的。要严格执行“三个一”审批制度,即:机构编制事项均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承办、一家行文,由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签批,坚持认真审核把关,坚持从紧从严,敢于说“不”,对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要敢于碰硬。

(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要按照中央、省、市、县各自的管理权限,该提请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必须提请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要严格遵守县编委会工作规则,按照党委政府、编委、编办各自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办事,不得越权审批。

(三)落实编制使用审批制度。要按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须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规定,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超编进人行为的发生。同时,余编使用要坚持分期分批、逐步到位、有序规范、保证急需。

三、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增强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机构编制管理就会失去权威性。今后,要将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和违法追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法规体系建设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还要强化以机构编制部门为龙头,以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为基础的监督机制,形成一个由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为主体的,具有权威性的监督网络,切实维护机构编制法规的严肃性。

(二)继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等各个部门。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编制、人员、工资一体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刚性约束工作机制。加快电子化进程,财政局和编办可以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建立数据库,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同步监测、动态管理。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全面转变习惯于主要抓具体审批和执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转“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加强监督职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如可以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形成强力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优势,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业务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二是建立群众公开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有力的监督。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定编定岗到人,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如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等等,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县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可以视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应的年度考核方案,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实绩考核目标;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发现和接举报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置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编办和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实行追究制等等。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及时惩治违法违纪行为

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是惩治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12310”举报电话和各种信访渠道作用,对违反机构编制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样做的目的不但能够使相关的责任人接受应有惩处,而且能够对其他的领导和用编单位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一定要做到使各级领导认识到,机构编制法规是高压线,碰不得。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纪检、编制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及时研究案件查处中的相关问题。

(二)建立线索移送制度。在查办案件中,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需给予相应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及案件调查材料移送给相应职权管理。对移送案件,承办单位需及时进行审查,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在办结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原移送单位作出反馈,并书面告知移送方机关。

(三)建立办案配合制度。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由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采取联合办案,协同调查的形式进行,纪检、编制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范围内查办的案件,一方在查处中需要对方配合,对方应予以协助配合。

五、建立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监督的组织保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县级编办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各机关的领导职能,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县机构编制部门作为好党委、编委等领导的参谋助手,要主动出主意、还要定期相他们汇报机构编制监督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发生的重大案件和问题,真正把建立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机制作为一项最重要的任务,将其摆上负责部门的议事日程,并做到常抓不懈和求实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建议县委及组织部门把机构编制的监督工作作为一项到对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及时对其中的违反机构编制法纪法规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及时进行有关的戒免谈话或者组织处理;积极协调县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法纪或触犯法律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三)加强理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机构编制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适应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通过学习,提高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围绕中心想事谋事的能力;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创新手段开展工作的能力。不断改进监督方法,探索建立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机制,加强对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将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党政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定期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其职责履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通过采取这样一些手段,预防教育体系将不断完善,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