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机构编制申请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肃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机构编制申请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肃机编办〔2012〕26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事宜请示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0]126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10号)、市编办《关于
规范机构编制申请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机编办[2012]17号,为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申请事项,促进行文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更名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调整职能职责,增减领导职数、科级干部职数和编制的,均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不符合报批程序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申请以下机构编制事宜,应当适用请示文种,县编委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设立、合并、撤销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调整或变更机构的职责、名称、规格及隶属关系。
(二)设立、合并、撤销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变更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职责、名称、规格及隶属关系。
(三)申请增加行政编制、事业编制。
(四)申请增加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
二、主要内容
(一)设立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立机构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2、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格、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和主要职责;
3、如设立内设机构,其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4、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变更机构职责、名称、规格及隶属关系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变更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2、变更后的机构职责、名称、规格及隶属关系;
3、内设机构的调整和职责划分情况;
4、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合并、撤销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撤销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2、合并、撤销后职责的转移情况;
3、合并、撤销后编制调整和人员安置意见;
4、合并、撤销后资产处理和债权债务清算意见;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申请增加编制和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理由和依据;
2、编制性质和数额;
3、编制来源(内部调剂或申报省、市解决);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有关要求
1、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各乡镇,县直部门单位有关机构编制申请事项先报县编委办审核,编委办审核后按程序和权限请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审批。
2、机构编制请示的公文格式和内容,应符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3、机构编制请示应当一事一文,行文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以党组织(党委)文件正式报送。下属单位要通过主管部门行文,不得越级报送。
4、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申请机构编制事宜的,应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行文报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调整的,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行文报送。
5、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加或调整,要提供有充分依据的相关材料。
本通知下发后,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机构编制请示,县编委办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