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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0-25 】 【选择字号:

为了规范我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和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主要职责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县委、县政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机构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负责方案的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县级机关各部门之间和县级机关各部门与乡镇之间职责分工。

(五)审核县级党政群机关设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审批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

(六)负责全县各级行政编制的分配。

(七)研究审议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审批全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方案;指导、协调全县各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检查机构改革方案的落实情况,查处纠正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原则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审议机构编制事项,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从严控制机构设立和编制增加,确需设立调整的,坚持机构“撤一建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总额内通过整合和调剂的方式解决。

(二)依法管理的原则。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严查处原则。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反映和举报的违反机构编制等问题,认真调查,严肃查处。

三、会议制度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属于委员会职责权限的有关事项,由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一)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由委员会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成员参加,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三)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1、审议机构编制管理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

2、审议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

3、审议县级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审议全县副科级以上各类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方案;审议行政编制分配方案。

4、审议需提报县委、县政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编制事项。

5、分析研究一定时期全县机构编制工作情况。

6、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委员会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工作机构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全县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既是县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列县委机构序列。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县直、事业机构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按“三定”规定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受理来文。坚持机构编制专题报告制度,凡属要求确定或调整职责分工、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机构升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等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县直有关部门或乡镇一事一文专项呈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二)调研论证。对要求批复、答复的机构编制事项开展调查,进行研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并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外地情况以及我县机构编制现状等,提出议题或拟办意见。

(三)确定议题。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议题和拟办意见整理分类,其中需委员会审议决定的议题,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列出议题,经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后,提请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属于日常审定的议题,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会签。

(四)会议决定。根据确定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议题内容并形成决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将审议的事项书面分别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阅审并提出意见,汇总阅审意见后,报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新设或升格副科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审批。

(五)决定执行。根据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或由委员会提请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需要委员会行文批复、通知的,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文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需要由县委、县政府行文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需要委员会行文的报告、请示等,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文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签后,报市审批;需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或向乡镇布置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实施。委员会的一般文件及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指定的成员签发。委员会上呈下达的各种文件,均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部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事项,需要行文的,由办公室主任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汇报,征得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分管副主任签发。

(六)督促检查。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办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