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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100问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0-23 】 【选择字号:

 1、什么是机构编制管理?

答: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各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科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划分、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及其运行程序制度化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2、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与对象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

3、什么是行政机构?

答:行政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

4、什么是事业单位?

答: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5、什么是机构名称

答:机构的名称是机构基本属性、内在规律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一个完整的机构名称,应该能够反映出该机构的行政区划、所属关系、工作性质、规格级别以及管理范围等。机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区域名、矢名和级别规格名,它们分别说明和规定着机构的管理(服务)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内容以及级别规格等,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就是区域名,机构编制就是矢名,委员会办公室就是级别规格名。行政机构的级别规格主要有政府、部、委、办、署、司、厅、局、处、科等。事业机构的名称主要有中心、馆、所、站、台、社、院、校、队、团、园等。

6、什么是机构级别

机构级别是指用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的行政地位,它主要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有上下指挥和服从关系的机构系统。机构的级别能明确指挥和被指挥关系,能明确行政决策的效力关系,能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中最高机关是国务院,以下依次为部级(省、直辖市)、副部级(副省、直属局)、司局级(地、厅)、副司局级(副厅)、处级(县)、科级。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组织机构的级别与政府系统的机构级别相对应。事业机构作为社会服务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领导关系,不应该确定行政级别,但由于受现行工资制度、干部制度影响,许多都套用了行政级别。

7、什么是编制?

答: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

8、什么是编制总额

答:编制总额,即全国或某地区、某层级、某系统内所有或某类人员编制的总员额。编制总额,特别是全国的编制总额,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有机部分。因此,核定编制总额是人员编制管理的基本方法。根据宪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全国行政编制的核定权和调整权属于国务院。在中央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还要逐级分别核定和下达本系统、本区划内下一级具体地区相应的编制总额。核定编制总额一般只在机构改革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发生较大变化时才实行。

9、什么是编制标准

答:所谓编制标准,就是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制定的具体配备工作人员的比例依据,是有关人员编制的法规性规定,主要用于事业编制和部分单列行政编制。编制标准的内容大体分两类。一类是单项的编制标准,一类是综合的编制标准。制定编制标准,一般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单位特点,选择不同的参照依据。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或颁布编制标准的法定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10、什么是行政编制? 

答:行政编制是我国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

11、什么是事业编制?

答:事业编制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总量不断增长,经费开支形式多样,受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因素的约束较强。

12、什么是机构改革

答:机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

 

 

13、什么是编制方案

答:编制方案是对包括编制总额在内的全国或某系统、某地区及某部门、某单位的有关编制所做的总体规划,包括人员数额、人员结构、职位配置和领导职数等基本内容。一般情况下,在每次机构改革时,各级党政工作部门都必须制定编制方案,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一经审核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14、什么是“三定”规定?

答:“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5、什么是编制“实名制”?

答:编制实名制,是将编制管理与人员管理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数额,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行部门、单位定编到人,并将编制额和配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

16、什么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五不准”?

答:一是不准超编进人。二是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三是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四是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五是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17、什么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三个一”?

答: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承办,编委或编办一家行文

18、这次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对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体制作了怎样的调整?

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市、县区党委政府对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做出调整,与原政府人事部门合署办公的机构编制部门单独设置,列入党委机构序列。

19、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是市委、市政府主管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能职责是:(1)负责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上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2)研究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三定”规定(方案);指导、协调县区、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3)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及其配套政策;审核市直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指导、协调县区、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4)协调、规范市直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市直各部门与县区之间职责分工的调整。(5)审核副县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置及领导职数,并按程序报批;审核全市各级行政编制总量及分配方案;审核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及分配方案;审核需提交市编委会审议的机构编制及其他事项。(6)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职数。(7)审批县区科级行政、事业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调整。(8)综合管理市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工作;协调、指导县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检工作。(9)监督检查市、县区、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1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0、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机构编制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走好三条路子、实施十大工程的总体工作思路和“生态安全屏障、立体交通枢纽、经济通道”的区域发展定位,树立“三大理念”,建立“三种机制”,推进“三项工作”。即:树立机构编制促进发展,机构编制服务民生,机构编制关乎财政的理念。建立严格把关、控制总量,防止机构编制膨胀的管住机制;建立盘活总量、优化结构,实现机构编制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管好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有增有减,促使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的管活机制。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着眼于优化执政资源配置,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规范和方式创新;着眼于加快依法行政步伐,推进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进程,形成改革、管理、法制化“三位一体”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体制机制保障。


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

审批及机构编制管理

21、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执行。

22、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3、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2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2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之间相互协作与制约机制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2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条条干预”机构编制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28、行政机构设置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2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行政机构设立或者调整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行政机构职责管理与协调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行政机构设立内设机构有哪些规定?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3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编制的类别和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33、行政编制由哪一级机关审批?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有权在中央下达的编制总数内分配和调剂使用,但无权突破中央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无权自行增加行政编制数额。

34、行政编制核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35、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我国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并不仅限于行政机构,还包括其他机关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七类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工商联和部分人民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

3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领导职数核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3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地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制定有哪些规定?

答: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关于机构编制评估有哪些规定?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3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对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4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对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41、《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42、《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集中管理、依法审批,精简、统一、效能,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

43、《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根据工作实际设立若干岗位。

4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对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编制的核定有哪些规定?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设立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不得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设立时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45、《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及核拨经费是如何加强监管的?

答:依照法定程序设置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设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编制,应当考虑财政供养能力,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对擅自设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46、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是如何确定的?

答:(1)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委员会、厅、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厅级;其内设机构称处、室,机构规格为处级。(2)市州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委员会、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机构规格为科级。(3)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科级。(4)部门管理机构的规格,根据其主管部门的规格确定。(5)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根据派驻地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机构规格确定。

47、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应当按照什么权限、哪些程序办理?

答:(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4)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省直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48、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机构的名称、规格、职责和隶属关系;(3)与相关行政机构的职责划分情况;(4)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5)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49、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需调整专项行政编制的,应报哪一级管理机关审批?

答:《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专项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相关省直行政机构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50、行政编制调整的权限是什么,如何办理?

答:《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51、《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对行政机构工勤技能人员的配备有何规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工勤技能人员,按行政编制的比例配备,并应控制在15%以内。

5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 (1)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4—5名;(2)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3—4名;(3)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2—3名。

5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1)编制在5名以下的,核定1—2名;(2)编制在6—10名的,核定2—3名;(3)编制在11—20名的,核定3—4名;(4)编制在21名以上的,核定4—5名。

54、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按照什么权限和程序办理?

答:(1)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该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2)市州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3)县市区所属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55、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什么权限和程序办理?

答:(1)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为处级建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2)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为科级建制。市州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由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3)事业单位内设的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根据工作需要由事业单位自行设置。

56、《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的名称是如何规定的?

答: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市场中介组织等名称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站、台、社、团、中心,不使用厅、局、办、厂、公司、学会等名称。

57、《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的职责确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事业单位的职责应当以举办宗旨、公益服务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确定。在批准设立时,应明确职责配置,合理界定职责范围。除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构依法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58、事业单位编制的“分级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1)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人民政府直属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市州事业编制和乡镇事业编制进行总量控制。(2)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事业编制调控数内,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县市区事业编制进行总量控制。(3)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事业编制调控数内,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批和管理。

59、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供哪些资料?

答: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论证报告和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机构规格、设立目的、隶属关系、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来源及其它文件和资料。

60、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核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1)编制在10名以下的,核定1—2名;(2)编制在11—50名的,核定2—3名;(3)编制在51—100名的,核定3—4名;(4)编制在101—200名的,核定4—5名;(5)编制在201—400名的,核定5—6名;(6)编制在401—600名的,核定6—7名;(7)编制在601名以上的,核定7—8名。编制在1000名以上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领导职数。

61、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1)编制在5名以下的,核定1—2名;(2)编制在6—10名的,核定2—3名;(3)编制在11名以上的,核定3—4名。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不确定机构规格、由事业单位自行设置的内设专业技术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

62、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哪些内容需要面向社会公开?

答:《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将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管理权限、审批程序、办理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63、《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对机构编制考核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机构编制年度考核制度。机构编制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内容。

64、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如何管理?

答:《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本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的通知》(省委发〔2008〕37号)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市(州)一级增加事业编制和增设县(处)级以上事业机构必须报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县(市、区)事业编制管理权限一律上收到市(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增加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省编办将按照总量控制、因地制宜、适度发展、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地方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因素和指标,分年度下达事业编制调整量;县(市、区)事业编制基数核定工作由所在市(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

66、什么是“一单双卡”制度?

答:“一单双卡”制度是近年来我市探索形成的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调整、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方面管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一种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它形成了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的合力,有利于严格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减轻财政负担。 “一单双卡”具体指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补充工作人员程序中编制管理、人员调配、经费核拨上使用的“党政群机关进人通知单”、“事业单位进人通知卡”和“事业单位财政供给通知卡”。

67、“一单双卡”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需补充工作人员时,首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核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空编内研究人员调整补充事宜。进入调配程序后,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单位性质、人员身份、经费供给渠道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进人通知单”或“进人通知卡”,机构编制部门在编制内审核同意的,组织、人社部门研究配备人员、办理调配手续、核定岗位工资,财政部门预算和核拨经费,机构编制部门纳入编内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68、事业单位怎样取得法人资格?

答: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方可获得法人资格。

69、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1)负责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实施;(2)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3)依法保护已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4)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行为;(5)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6)为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供有关的社会服务工作;(7)指导和监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

70、事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限规定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71、事业单位申请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3)有稳定的场所;(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2、事业单位申请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住所证明;(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73、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什么时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答: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变更登记的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住所门牌号码变化的,应当自住所门牌号码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7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数额发生多大变化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答: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75、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举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不同的变更事项,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房产证;(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由资质认可部门和执业许可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改变来源的证明文件;(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6、事业单位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注销登记:(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2)因合并、分立解散;(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解散;(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77、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78、事业单位在进行哪些活动时应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答: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管理,在进行下列活动时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5)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6)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8)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9)法律诉讼、公证事宜;(10)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11)申办海关事宜;(12)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79、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哪些方面的监督检查?

答:(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80、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机构编制管理不断得到加强。但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等问题,亟须加强监督检查和予以严肃处理。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共同研究制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具体步骤,是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实际措施。

81、《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确立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8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8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1)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3)事业单位。

8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1)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2)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3)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5)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6)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7)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8)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9)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85、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程序是什么?

答: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拟订方案;(2)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3)发出通知;(4)组织实施;(5)报告检查情况;(6)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86、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8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内容和有关组织、个人法律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8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8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被调查核实单位和人员的申辩权及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0、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1)通报批评;(2)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3)予以纠正;(4)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5)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1、《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 (2)擅自改变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职责、规格、名称和隶属关系的; (3)擅自增加人员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4)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5)违反规定为超编人员办理录(聘)用、调配手续的;(6)违反规定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人员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7)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8)隐瞒、谎报、拒报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及统计数据的;(9)妨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10)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9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有哪些行为的,可由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答: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9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中发挥职能作用有何指导意义?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使监察机关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条例》和《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并纠正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重大检查活动,认真处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9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对机构编制举报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者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12310”电话,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统一设置的举报电话,专门受理反映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规定受理程序和纪律。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95、《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的时间和背景是什么?

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科学配置行政资源、完善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机构编制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亟须予以严肃处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为落实中央的要求,2007年2月,中央编办、监察部印发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程序。在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虽然已有原则性规定,但由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成因复杂、形式多样,办案中对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还不够明晰。制定专门的规定,明确涉及机构编制违纪问题的处分依据,有利于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中央纪委于2009年6月17日颁布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6、《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有何意义?

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历史上创造了“两个第一”。首先,它是第一个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比较系统的法规;其次,它是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针对机构编制工作专门制定的第一个解释性党内法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机构编制法规建设中的制度空白,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明确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款,有利于纪检机关以《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二是明确了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用编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底线,有利于提高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他们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防范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使党纪处分工作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今后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奠定了基础。

97、《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机构编制管理中的哪些突出问题?

答: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对有违纪审批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处分,强化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等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二是针对机构编制决策多是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对有集体违纪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处分。三是明确要求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中有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从重处理。

98、为什么《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有助于预防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多年来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虽然只有10条,但涵盖了包括违反机构设置、编制和职数配备以及“条条干预”等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各种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在《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可找到相应作出纪律处理的条款。因此,《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明确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具体依据,提醒有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漠视机构编制管理的“高压线”,自觉遵守和维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效地控制行政成本,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

99、《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条条干预”机构编制问题作了什么样的规定?

答:“条条干预”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以审批资金或者项目、考核评比达标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印发的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文件,明确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工作。为此《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100、哪些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答:(1)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2)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3)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4)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5)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6)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7)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8)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9)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